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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特殊劳动关系规定亟待建立,如何建立关系

2020年06月23日分类:在校快报 阅读:

 

       实习是在校毕业生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实习单位则是提供实习生一个很重要的平台,然而,在是实际操作中,在校大学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呈现出很多新手出现的问题。


       对此,早在2010年,广东颁布《广东省高等校园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工作见习法令》,其中清晰规定:校园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校园、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定三方实习协议,清晰各方的权力、职责和职责。


  依据该法令,实习协议应当包括违约职责、争议的处理方法等,“实习协议可以依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好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酬劳、保密等其他事项”。


       沈建峰告知《法制日报》记者,实习以习得实践技能为目的,而不是以提供有偿性的依靠性劳作为目的,所以实习时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联系并不属于劳作联系的范畴。“应当在教学活动这一整体定位下协调各方权力和职责,高等校园和实习单位都应尽到办理和照料学生的职责,学生也应当遵守校园和实习单位的规定”。


  对此,早在2010年,广东颁布《广东省高等校园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工作见习法令》,其中清晰规定:校园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校园、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定三方实习协议,清晰各方的权力、职责和职责。

      沈建峰认为,整体上来看,实习过程中协调各方面权力和职责的法律标准并不健全。“在学生和实习单位产生纠纷今后,适用相关的民事法律来处理”。


  事实上,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工作,未建立劳作联系,无须签定劳作合同。也就是说,实习生不属于工作群体,目前仍不受劳作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沈建峰表示,与上述实习不同的是各种名为实习实为用工的状况。主要有两种现象,一种是一些校园以实习之名,将学生派往所谓的实践单位长时间从事简单劳作,这种现象歪曲了正常教学工作,损害学生权益。


  为处理该问题,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发布了《职业校园学生实习办理规定》,对职业校园学生实习进行标准。


  对此,北京市创业出资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乐平告知《法制日报》记者,关于大学生以学习为目的的实习,教育部、人社部等部委有必要对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联系作进一步的规制,包括实习生的确定、三方权力职责联系(实习生、校园与实习单位)进行清晰等。 (职责编辑:国外证书样本百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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